(2015)金义调确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包文刚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包文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调确字第218号申请人: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莲超,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红联村4组。申请人:包文刚,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号***室。委托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蓝蓝,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包文刚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叶汉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包文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9日经义乌市北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共计收取包文刚款项120000元,已分三次共返还包文刚款项84000元;二、剩余款项计36000元,浙江义乌佛兰克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三、其余双方互不追究;四、双方一致同意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