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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许云锋、周玉美、许先驱、魏玉珍、上海许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单位负责人郑祥宁,行长。委托代理人阮莹,女。被执行人许云锋,男。被执行人周玉美,女。被执行人许先驱,男。被执行人魏玉珍,女。被执行人上海许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云锋。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家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许云锋、周玉美、许先驱、魏玉珍、上海许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理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之后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许云锋、周玉美、许先驱、魏玉珍、上海许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执行费用。被执行人许云锋与案外人许丰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的房产,被执行人许云锋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市的房产均已被本院(2014)周民初773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但无首封处置权,被执行人许先驱拥有的坐落于周宁县的房产被本院(2014)周民初773号民事裁定书首次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公司拥有的车牌本院已经在(2014)周执行427号案件中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