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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代学华与贺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学华,贺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代学华,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被告贺志平,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学华诉被告贺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代学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进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