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华山、王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嘉鱼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万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华山。被执行人王新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人孙华山、王新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