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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陈仕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L2067807-3。负责人陈海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美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陈仕斌,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13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怀集邮政银行)诉被告陈仕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陈仕斌已还清全部款,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怀集邮政银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集邮政银行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行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因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5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