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鑫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达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鑫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达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代表人:章中信,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外镇龙泉路。被申请执行人原达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南外镇西环路法定代表人:程鹏,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陈川,男,生于1990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原达县公证处于2013年8月8日制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达证字第3318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陈川于2013年8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6万元,用于购买东风牌汽车一辆,被申请人陈川、原达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以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四川省鑫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依法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没有按期给付本息,申请执行人向四川省达川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四川省达川公证处于2015年7月3日制发了(2015)川达达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四川省原达县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四川省原达县公证处(2013)达证字第3318号公证债权文书、(2015)川达达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谭建华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 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