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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