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与徐太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太理,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徐太理,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委托代理人夏建新,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被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小区B1栋。法定代表人唐玉萍。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与被告徐太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戴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