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胥某甲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甲,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3264号原告胥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勾宗珍,绵阳市盐亭县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义龙,盐亭县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胥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益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勾宗珍,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胥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短暂了解后便于1991年在原四桂乡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胥某乙,现在外务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一直不和。被告担任村妇女主任后,不尊重夫妻感情,与村干部胥某通奸,被原告当场抓获。经镇、村干部和群众多次调解,被告仍一意孤行,毫无悔改之意。被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经常在身体和生活上虐待原告,导致原告身心疲惫。2012年以来,原、被告便分居生活至今,无任何往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胡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担任村妇女主任,与本村村干部因工作交往较多,原告对被告产生一些误会。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给被告胡编乱造一些事实,无中生有,诽谤污蔑被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经过村社干部调解。原、被告的儿子已长大成人,家庭条件还可以,夫妻感情一直都好。原、被告并没有从2012年开始分居,被告是2014年5月12日外出务工,被告外出务工是与原告协商好的。原、被告婚后修建房屋和经营农村客运,家庭存款40余万元,原告以离婚为手段,达到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让被告净身出户。被告希望人民法院予以调解,达到夫妻关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29日在原盐亭县四桂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胥某乙,现在外务工。婚后,原、被告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和抚养小孩。1993年原告前往新疆务工,1995年回到四川老家生活,并在四桂砖厂务工。后原、被告先后购买中巴车和面包车由原告经营农村客运业务,被告在四桂场镇经营副食店生意。2014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前往成都务工,原告仍在家经营农村客运业务至今。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在四桂场镇修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3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答辩状、短信记录、婚姻登记申请表、协议、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时间,双方已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为将家庭建设好,把婚生子养育成人,均付出辛勤的劳动。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也属婚姻生活的正常现象。只要夫妻间多些坦诚和包容,多些沟通和理解,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能够维系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法庭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胥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胥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勾 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