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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国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国凡,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国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慈民督字第15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慈民督字第15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光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