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有龙与张发发、黄世英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龙,张发发,黄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黄有龙,男,生于1950年5月2日。被告张发发,女,生于1971年3月25日。被告黄世英,男,生于1967年3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龙与被告张发发、黄世英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有龙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王 晓代理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