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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有龙与张发发、黄世英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龙,张发发,黄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黄有龙,男,生于1950年5月2日。被告张发发,女,生于1971年3月25日。被告黄世英,男,生于1967年3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龙与被告张发发、黄世英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有龙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王 晓代理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