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龙与被告许洪波、朱国权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龙与被告许洪波、朱国权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龙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魏士萍审判员 :许文静陪审员 :闫玉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彭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