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贤九与李华、肖薇、李晓静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九,李华,肖薇,李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周贤九,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被执行人李华,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肖薇,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被执行人李晓静,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周贤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静的银行存款25035元扣划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