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审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闫东亮、教晓静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审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振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淑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东亮。被执行人教晓静。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永育征字(2015)H0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5)H0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5)H0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5)H0060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孟广印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