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爱英与韩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英,韩书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孙爱英。委托代理人孙琳。委托代理人许殿英,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书花(又名韩冬)。委托代理人高爱军。原告孙爱英与被告韩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爱英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立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