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淑英与贺州市贺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英,贺州市贺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英。被执行人贺州市贺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住所地:贺州市钟山中路**号。本院在执行陈淑英申请执行贺州市贺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1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明被执行人贺州市贺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在中国农业银行内有存款,故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州世纪支行内的账户存款2510元至本院账户,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伟审判员 黎祖海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