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万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镇金融街。法定代表人鲁晓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虎,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石万银,男,58岁,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石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被告石万银主动还清了所欠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0000元及全部利息。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