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尹洪吉与被告代广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吉,代广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2179号原告:尹洪吉,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托代理人:王晓龙,辽宁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兆林,辽宁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广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洪吉与被告代广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洪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洪吉负担。审 判 长 傅 靖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人民陪审员 任昕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秀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