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新球与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球,刘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李新球。被告:刘丽君。原告李新球为与被告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欢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新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球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刘丽��及其丈夫姚志伟(2013年9月30日死亡)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条载明:“今向李新球借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正,月息1%支付,时间为6个月(按月支付)”。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偿还。为此,请求:一、判令被告刘丽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丽君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另查被告刘丽君丈夫姚志伟已于2013年9月30日死亡。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明、姚志伟死亡证明、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刘丽君出具借条向原告李新球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立。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新球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