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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浦佩亮与吉林省南阳电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佩亮,吉林省南阳电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浦佩亮。被执行人:吉林省南阳电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兴路1288号。申请执行人浦佩亮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南阳电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一案,申请执行人浦佩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25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25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