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百兴与林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百兴,林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陈百兴,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吕国新(陈百兴之父),男,居民,住龙海市。被告林福海,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技工,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百兴与被告林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百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元减半为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毓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