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刘磊、庞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北民初字第865号原告保定市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磊。被告庞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磊、庞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庞雷已达成和解,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磊、庞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磊、庞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保定市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爱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