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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姜日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催字第4号申请人: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人:姜日静。申请人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124435769,票面金额为伍万元,出票人为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费县永兴多层板厂,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5日,背书人为费县永兴多层板厂,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炳昶审 判 员  郑若丽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邵时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温龙催字第4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124435769,票面金额为伍万元,出票人为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费县永兴多层板厂,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5日,背书人为费县永兴多层板厂,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温龙催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