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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岗与杨剑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岗,杨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宋岗,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杨剑彪,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宋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宋岗同意被执行人杨剑彪在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借款30万元,其中在2016年2月8日前支付宋岗借款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征帆审判员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