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忠肖诉邵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517号原告刘忠肖,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司机。被告邵海,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刘忠肖诉被告邵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肖诉称,2013年10月,被告在长春市做物流生意。被告雇我开车80天,共欠我工资款9,2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9,2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忠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雍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