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与马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马刚,买买提依明·阿山,阿山·吾甫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19号。组织代码:99897481-X。法定代表人:王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仙山,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刚,男,回族。委托代理人:马生福,系被上诉人马刚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买买提依明·阿山,男,维吾尔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山·吾甫尔,男,维吾尔族。委托代理人:买买提依明·阿山系被上诉人阿山·吾甫尔的长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5元,合计1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阿孜古丽代理审判员 加 马 勒代理审判员 吴鲁苏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木耶赛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