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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商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浩腾宇五金制品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浩腾宇五金制品加工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158号原告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528号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6180101-2。法定代表人王学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秀强。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浩腾宇五金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1285号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L6157926-6。原告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浩腾宇五金制品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昆山维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