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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涿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建强申请陈洪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被执行人闫秀根。被执行人陈洪山。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涿执字第1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的冷库由申请执行人管理,每年以租金60000元抵顶债务,申请执行人以作价过高为由拒绝接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陈洪山所有交付王建强管理的冷库退回陈洪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