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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12月22日,内江市资中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被告兰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36年4月4日,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禹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