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长有与武威市凉州区金塔乡畜牧站、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局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有,武威市凉州区金塔乡畜牧站,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327号原告李长有。被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塔乡畜牧站。负责人杨典科,系该畜牧站负责人。被告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局。法定代表人蔡周山,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有诉被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塔乡畜牧站、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局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纠纷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长有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