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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591号原告重庆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陈家湾社,组织机构代码67866286-8。法定代表人熊光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庆华,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刘明玖,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860元,由原告重庆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阳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