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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张德洪、宋海娥、刘治林、姚承武、王仕君、王仕波、崔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12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负责人:姜世全,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文飞,男。被执行人:张德洪,男。被执行人:宋海娥,女。被执行人:刘治林,男。被执行人:姚承武,男。被执行人:王仕君,男。被执行人:王仕波,男。被执行人:崔海山,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洪、宋海娥、刘治林、姚承武、王仕君、王仕波、崔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不含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金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