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曾敏慧与唐龙芳、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敏慧,唐龙芳,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敏慧。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龙芳。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马玉兴,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曾敏慧因与被申请人唐龙芳、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敏慧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唐龙芳与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的租赁合同纯粹是为了打官司而签订的;唐龙芳向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收房收条是为了打官司而补签的。二审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着适用法律错误。曾敏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曾敏慧与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曾敏慧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得到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的认可。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将房屋租赁给唐龙芳,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唐龙芳,曾敏慧主张唐龙芳与武汉南阳天主教房产管理中心的租赁合同是为了诉讼而伪造的,并无证据予以证实,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唐龙芳对诉争房屋的承租使用权应予保护。由于曾敏慧占用诉争房屋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这种事实上的占用行为不能对抗所有权人及合法承租权人。二审判决曾敏慧腾退诉争房屋并无不当。综上,曾敏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敏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罗东辉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