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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字第00882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林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晓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