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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与何云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何云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肖茂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云恒,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云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茂文贸易集团华茂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田源代理审判员  莫 雪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高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