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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仁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陈仁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勇与被告陈仁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名字写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元,原告明确不预交,本院亦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