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印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印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印某负担。审判员 金春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