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个体经营者。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庆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谢某谎称可以办理转租出租车事宜,骗取被害人季某人民币330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0000元。后因季某怀疑被骗向其追要,2014年6月底被告人谢某归还季某人民币100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属实,无需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谢某谎称可以办理转��出租车事宜,骗取被害人季某人民币330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0000元。后因季某怀疑被骗向其追要,2014年6月底被告人谢某归还季某人民币1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5月,被告人谢某对季某谎称可以转包出租车,并于5月底收取季某现金7000元人民币,6月初再次收取季某现金26000元人民币。当被告人谢某第三次向季某索要包车费用时季某产生怀疑,在其不断催促下,被告人谢某于6月底退还季某10000元人民币。2、2014年6月初,被告人谢某对李某谎称可以办理出租车转包事宜,在明知自己经营的淮安书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出租车承租的经营许可情况下,仍然以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虚假的大包出租车合同,约定当月底提供车辆,并于6月3日收取李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6月9日再次收取李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2014年6月底被告人谢某未提供车辆且无法联系,李某至���安机关报案。另查,被告人谢某于2015年1月14日至16日临时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季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以及合同书、借条、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私人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诈骗的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宏志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左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