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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国英、朱菊芬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国英,朱菊芬,贺兵华,孙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英。委托代理人:朱佳祥,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乾乾,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菊芬。委托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芝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兵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建东。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国英因与被申请人朱菊芬、贺兵华、孙建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国英因与其他各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陈国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孟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