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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小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夏国强与杨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国强,杨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小字第16号原告夏国强,男,生于1968年4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杨改明(杨新明),男,现年59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强与被告杨改明(杨新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杨改明(杨新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国强撤回对被告杨改明(杨新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国强承担。审 判 长  潘清富审 判 员  穆志洋人民陪审员  夏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吉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