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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肖兴学与冉启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兴学,冉启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兴学,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冉启平,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上诉人肖兴学与被上诉人冉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肖兴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向肖兴学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7300元。肖兴学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兴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 强代理审判员 谭 铮代理审判员 冯衍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