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陆新建与叶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新建,叶鑫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20号原告:陆新建,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增森,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鑫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新建与被告叶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新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6元,合计601元,由原告陆新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佳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