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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陆新建与叶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新建,叶鑫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20号原告:陆新建,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增森,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鑫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新建与被告叶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新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6元,合计601元,由原告陆新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佳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