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娜与被执行人李艳军、崔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娜,李艳军,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娜,女,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李艳军,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崔英,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王红娜与李艳军、崔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6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红娜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66民事判决书确认,李艳军、崔英偿还王红娜生猪款747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6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艳军、崔英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