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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付军锋与黄幼群、王道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军锋,黄幼群,王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85-2号原告付军锋,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黄幼群,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王道斌,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军锋诉被告黄幼群、王道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军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道斌在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70184.1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军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道斌在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70184.1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