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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商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XX芳、徐艳与密其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密其存,XX芳,徐艳,类延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2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密其存,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全胜,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雅雯,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芳,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艳,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类延成,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密其存因与被上诉人XX芳、徐艳、一审第三人类延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密其存以与被上诉人XX芳、徐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密其存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密其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由上诉人密其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