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万全与被告彭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万全,彭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程万全,男,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徐兰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友军,男,生于1977年3月28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万全与被告彭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程万全负担。审判员 王玉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玺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