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单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单某,农民。被告顾某,农民。原告单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纪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被告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10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原告未怀孕。婚后原、被告经常闹矛盾,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并于2015年5月分居生活。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返还原告个人财产;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顾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10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原告未怀孕,2015年5月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单某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纪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