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与福州嘉兴鼎盛贸易有限公司、中融汇银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福州嘉兴鼎盛贸易有限公司,中融汇银担保有限公司,杨金淼,范春玲,金允菊,缪长森,龚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广达路77号。负责人吴平。委托代理人黄榕城、高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嘉兴鼎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淼。被告中融汇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汶新。被告杨金淼,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范春玲,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金允菊,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缪长森,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龚雪芳,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诉被告福州嘉兴鼎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融汇银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淼、被告范春玲、被告金允菊、被告缪长森、被告龚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州嘉兴鼎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融汇银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淼、被告范春玲、被告金允菊、被告缪长森、被告龚雪芳所有的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州嘉兴鼎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融汇银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淼、被告范春玲、被告金允菊、被告缪长森、被告龚雪芳所有的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