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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兰州海容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州三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海容商贸有限公司,兰州三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001号原告兰州海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冉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发,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三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亚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海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三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海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奚东涛审 判 员  田蕴锦人民陪审员  白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春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