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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良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朱良,男。被告陈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良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良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朱良负担。审判员  张兵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解淇宇 微信公众号“”